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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讨债公司阐述成功调解一起妻子起诉丈夫及情人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5-03-06 10:18:53 点击:65 来源:衢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s://quz.hflmwl.com/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近日,衢州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妻子起诉丈夫及情人的赠与合同纠纷案,最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鞭挞了丈夫及其情人的不道德行为,维护了一个家庭的团结与利益。


女子张某与男子杜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2011年办理结婚手续,系合法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杜某与史某结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杜某不仅婚内出轨,近两年时间里还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送现金等形式累计向史某赠予财物价值高达2.7万余元。东窗事发后,原配妻子张某要求史某返还财产,却遭到拒绝,愤而将丈夫杜某及“第三者”史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杜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史某返还2.7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情绪非常激动,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采用“释法明理+心理疏导”相结合的方法,采用“背对背”的方法进行调解。一方面,法官对被告史某、杜某释法明理,杜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已经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利,亦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予行为应为无效,史某应将赠予财产予以返还。同时,劝导被告保持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的行为,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相悖,有悖于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自己的过错行为给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另一方面,积极劝说原告张某,从维护自己的家庭和谐角度出发,并念在与杜某育有一孩的夫妻感情,与其重修旧好,也给丈夫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当事人之间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史某返还2.7万余元,杜某向妻子承认错误。张某在听到丈夫的真诚表态后,也表示愿意给其一次机会,只要他能一心向家庭,遇事多沟通。至此,一场因丈夫出轨行为引起的纷争,在法官的倾力调解下,终得以平息。


法官说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针对民法典实施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亟须解决的争议问题,进一步予以规范。重点解决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夫妻基于婚姻给予房产的认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同居财产分割、通过离婚恶意逃债等社会关注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定分止争。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提醒


     追求爱情本无过错,但违背公序良俗和突破道德底线的“爱情”将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尤其是婚外赠与行为,不仅是对婚姻忠诚原则的严重背离,更是对社会伦理秩序的公然挑衅。在法律层面,行为被明确认定为无效,既不受法律保护,也无法产生赠与者所期望的法律效力。希望每个成年人能够保持足够的理性与自我克制,时刻谨守法律的边界与道德的底线。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爱情、珍视家庭、崇尚法治与美德并行的社会环境!


转载于公众号: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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